Hong Kong-listed companies in the Greater Bay Area can orderly return to the mainland for listing

華爾街見聞
2025.06.11 03:16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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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0 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意見》,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在港上市企業有序迴歸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這一政策將促進深交所迎來 “H+A” 上市企業,豐富融資模式,打破市場規則限制。市場關注的回 A 股上市企業包括騰訊控股、華潤電力等。近年來,A 股企業赴港二次上市的趨勢明顯,但部分港股企業估值不高,迴歸深交所被看作是解決方案。

6 月 10 日,隨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推進深圳綜合改革試點深化改革創新擴大開放的意見》(下稱《意見》),深圳交易所有望迎來 “H+A” 上市企業。

這一展望源自《意見》中明確提出,允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企業,按照政策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 “深交所”)上市。

在此基礎上,《意見》也在健全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激勵約束機制條文中具體指出,支持深圳開展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專項試點、支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投資在深圳發起設立的主要投向特定領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內容。

《財經》記者當日晚間採訪的多位行業人士普遍認為,《意見》出台後將起到多重利好,既有利於加速深交所迎來紅籌股二次上市,也有利於相關的粵港澳大灣區在港上市企業打破單一市場規則限制、實現 “H+A” 兩地上市,從而進一步豐富企業融資模式,改變過重倚賴 “A+H” 的模式。

港深交易所的深入合作,可追溯至 2016 年深港通的正式落地。深港通打破跨境投資壁壘,截至到 2024 年 11 月,深股通、港股通標的分別擴展至 1519 只和 562 只。此外,據 Wind(萬得)數據顯示,目前已在港股上市的廣東企業合計有 256 家,其中,採用境內實體上市的企業只有 50 家,大部分企業都採用了紅籌架構,市值最高的是騰訊控股,總市值超過 4.72 萬億港元。

此次新政策出台後,市場較為關注的是同時回 A 股上市的企業包括哪些。具體而言,除騰訊控股,還包括華潤電力、中國燃氣等公共事業類企業,以及醫藥類創新企業晶泰控股等。

而前述一系列相關觀點背後的現實情況,是近年來隨着中國內地企業的出海速度不斷提升,出於上市成本考慮,A 股企業赴港股市場二次上市較為流行,即 “A+H” 模式。但在這一過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僅在港上市的內地企業港股估值不高,回到深交所被認為可獲得更高估值、募集更多資金。

出現估值不高的原因,則源於投資者在一二級市場投資港股需要比 A 股更高的風險補償和回報率、A 股流動性整體好於港股、疊加港股的再融資制度更靈活(如閃電配售)等因素,H 股一般都比 A 股存在一定折價。

“從整體來看,允許在港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企業有序在深交所上市,既可讓相關企業藉助香港資本市場的一系列優勢,也有利於內地投資者投資這一部分企業。可增加市場交易量,進一步活躍深港兩地資本市場,也可疊加兩個交易所各自的優勢。” 香港中文大學 (深圳) 公共政策學院副院長、香港國際金融學會主席肖耿對《財經》解析稱。

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張鉅也對《財經》解析稱,“股權市場需要更多耐心資本、長期資本,也期待國內 A 股市場能夠更便利、更快捷地接納類似優必選等在境外上市的未盈利高科技公司儘快 ‘回 A’。”

“允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企業,按照政策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本質上意味着深交所的市場擴容。在增加了證券類資產供給的同時活躍了資本市場,有望進一步提升大灣區企業的融資靈活性與估值空間。” 浙商證券宏觀聯席首席分析師廖博則對《財經》解析稱。

“綜合來看,港股市場的頭雁效應明顯,但也存在相當一部分小盤股交投清淡、估值水平低的上市公司。隨着近年來市場註冊制落地、大幅削減行政審批程序之後,港股公司回流 A 股上市的速率明顯加快,有助於進一步拓寬公司的融資渠道,也有助於提升估值中樞。” 廖博認為。

在此之前的很長一段時期內,已在港採用紅籌架構上市的相關企業想要回歸 A 股,最大優勢在於上市主體無需過多調整,主要渠道是先完成私有化再重新申報 A 股上市,或分拆子公司在 A 股獨立上市。

隨着 2019 年中國內地科創板開板,註冊制改革拉開序幕後,境外相關上市企業在 A 股二次上市才迎來突破,但成功者並不算多。具體操作路徑包括五類:一、直接發行 A 股股票上市的 “H+A” 模式;二、分拆子公司在 A 股上市;三、重大資產出售模式;四、私有化模式迴歸 A 股市場;五、CDR 模式(中國存託憑證)。

從其動機角度進行分析,港股企業迴歸 A 股則主要出於估值、融資成本、監管制度、市場成熟度、業務整合和戰略轉型、資本運作靈活性等諸多因素的綜合考慮。

其中亦有細分,簡單來看,在港上市的集團公司常見架構分為兩類,即紅籌架構和 H 股架構。前者主要是指通過搭建並重組境內外架構的方式將中國境內權益主體由紅籌架構下擬境外上市主體實現並表;後者則指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在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架構。

截至目前,尚未有采用紅籌架構在深交所進行二次上市的企業,後者因上市相對便利已有相關案例。而在前述《意見》中也指出,粵港澳大灣區企業須 “按照政策規定”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從制度層面角度看,已在港股上市的紅籌企業要在深交所進行二次上市,規則相對清晰,包括《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以及《關於擴大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試點範圍的公告》等。但創業板對於紅籌企業上市的要求,則主要針對 “未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

按照深交所公佈的發行上市條件,紅籌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託憑證並在深主板上市,市值以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標準 1(市值不低於 2000 億元)或標準 2(市值 200 億元以上。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在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中的至少一項。

深圳市一位金融監管人士在近日的一次相關公開發言中表態稱,深圳地方金融未來四個重點工作之一,便是 “進一步支持和鼓勵優秀的深圳企業、大灣區企業到香港上市,同時也鼓勵符合條件的在香港 H 股上市的大灣區企業重新回到深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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